歐盟註冊所需的條件、檔及程式
1 、申請條件
無基礎註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申請文件
委託書:
• 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蓋章;
• 申請人身份證明影本 1 份;
• 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 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 商標圖樣。
3 、註冊程式
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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